來源:廣州日報 發布時間:2022-5-19 9:25
法學茶座
流量一般是指用戶對網站或網站上的產品、服務的訪問數量,通常包括獨立用戶數量、總用戶數量、瀏覽網頁的總數量、每個用戶或特定群體用戶瀏覽網頁的數量、用戶在網站或網頁的停留時間等。流量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反映產品或服務的市場影響力、用戶規模及發展潛力,是數字經濟行業評價的重要標準。一些虧損的互聯網企業能夠上市甚至受到投資者的追捧,表面上看是因為其有龐大的用戶群,但用戶群可能并不活躍,投資者真正看重的是流量。
正因如此,在“注意力經濟”時代,流量蘊含著巨大的商業利益,對流量的爭奪已經成為市場競爭的重要場域。公平的競爭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也能得到市場的認可和歡迎。然而,一些市場主體在利益驅使下,通過不正當的手段制造虛假流量,一些大V的“粉絲”量動輒數千萬,微博瀏覽、轉發量輕松破億,直播間好評如潮……巨大的商業利益和“產業需求”甚至催生了一個完整的黑色產業鏈,其手段也已經不再滿足于組織“水軍”賬號等傳統方式進行刷量增粉,而是利用智能機器人實施規模化的自動評論、點贊、轉發等流量造假行為。
流量造假貌似與他人無關,無害于社會,然而,事實并非如此。信任是社會連接的基本紐帶,也直接影響交易成本的高低。流量造假無疑破壞了對流量的信任,必然扭曲商業道德、損壞社會誠信和擾亂輿論生態。而且,流量造假也會引發“劣幣驅逐良幣”,使得競爭者面臨要么跟隨造假要么可能被市場淘汰的兩難選擇,以致合法的質量、價格、服務競爭屈從于非法的虛假流量競爭,損害了市場主體追求規范發展與創新發展的動力,進而嚴重影響數字經濟的健康發展。
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公平正義是法治的首要價值追求。流量造假已經在法律上被明確認定為非法行為,其違法性體現在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危害公序良俗,破壞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甚至可能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首先,流量造假背離了民法典中的誠實信用原則,民法典還明確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公序良俗就包括了市場公平競爭。其次,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最后,由于虛假流量使消費者對于交易的產品或服務存在錯誤認識和基于錯誤認識做出了不符合其預期的交易行為,也侵犯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確立的消費者知情權。
這些法律規定為消費者和其他市場主體維護其合法權益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據,但對流量造假的治理并非局限于被侵權方的民事維權和民事司法的被動處理,行政執法部門也高度重視流量造假的執法治理。然而,由于流量造假具有技術性、虛擬性、隱蔽性及手法不斷翻新的特點,且該黑色產業鏈綁定了諸多利益群體,查處難度較大。為此,我國不但制定了《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等新的法律法規,而且在執法實踐中致力于強化協同治理和監管機制,不斷完善多元共治新格局。
流量造假不僅涉及民事違法和行政違法,還可能涉嫌構成犯罪。換言之,違法者不僅僅要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民事責任主要是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需要討論的是對流量造假產業鏈中的流量造假服務或設備買賣合同判定無效后的財產處理問題,有的法院判決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予以返還,有的法院則判決予以追繳。流量造假屬非法行為,判決收繳是較適宜的做法。關于行政責任,行政執法部門可以依法對違法者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暫停更新、關閉賬號、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關閉停業等處置或處罰措施。至于刑事責任,一些流量造假者已經被判決構成合同詐騙罪或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等犯罪,星援App程序開發者被判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罪就是其中典型案例,該App開發者蔡某被判有期徒刑5年、罰金人民幣10萬元及沒收違法所得約625萬元。
(作者系廣東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廣東財經大學智慧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廣州市法學會學術委員會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