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國際電子商務網 發布時間:2018-12-3 8:15
據國家郵政局網站消息,為規范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推動快遞市場健康發展,國家郵政局起草了《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指出,對在約定保管期內的快件,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不得向用戶收費。
《意見稿》強調,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對其運營的智能快件箱,應當自智能快件箱運營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所在地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辦理末端網點備案手續。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對其設立的智能快件箱應當按照其地理位置和服務區域明確其具體名址,并在智能快件箱顯著位置標明以供辨識。
《意見稿》提出,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設立的智能快件箱應當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標準安裝監控設備,對快件收寄、投遞等涉及的操作全過程以及智能快件箱周圍環境等進行有效監控,并保證監控設備全天二十四小時運轉,監控資料保存時間不得少于三十天。
《意見稿》指出,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應當依法保護用戶的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毀損、丟失。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經用戶同意外,不得向任何組織或個人提供用戶使用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的個人信息。
《意見稿》規定,寄件人有以下情形的,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應當不予提供寄遞服務:未按照規定完成實名信息采集或未通過身份查驗的;未依法提供快遞運單有關信息的;未按照規定在寄遞記錄專用區域進行交寄操作的。
《意見稿》稱,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在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遞快件前,應當征得收件人同意,寄件人交寄快件時指定智能快件箱作為投遞地址的除外。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應在服務界面提示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事先征得收件人同意。
《意見稿》提到,快遞運單已注明為生鮮產品、貴重物品、易碎品、代收貨款等需要當面交接的快件,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收寄或者投遞,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與用戶另有約定的除外。快件出現外包裝明顯破損、重量與快遞運單記載明顯不符等異常情況的,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遞快件。
《意見稿》指出,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應當在保管期到期6小時前再次通知提醒收件人及時從智能快件箱取出快件。因用戶不同意支付逾期費用等原因造成逾期未取的,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應當及時通知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取出快件并聯系用戶,按照與用戶的約定妥善處理。對在約定保管期內的快件,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不得向用戶收費。